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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团学干部选拔任用条例》的通知
2016-05-30 12:44  

粤外艺职院团〔201623

各二级学院团总支、各学生组织:

现将《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团学干部选拔任用条例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共青团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

2016530

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团学干部选拔任用条例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 为进一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团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,充分发挥各级团学干部的积极作用,贯彻执行校团委各项工作任务,打造一支有责任、有担当、有情怀的团学干部队伍,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,更好地服务学生,帮助学生成长成才。根据我校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 选拔过程中要始终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。

1.不能超职数配备团学干部;  

2.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;

3.不准在选拔中有违反校纪、校规等现象;

4.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、歪曲事实真相,不准在干部工作中任人唯亲,营私舞弊,拉帮结伙,以及打击报复。

第三条  各二级学院和学生组织参考本条例执行。

第二章  岗位设置

第四条  校团委机构设置为学生副书记(或书记助理)、办公室、组织部、宣传部、实践部、新媒体中心、网络电视台、广播台、《晨笛》编辑部、国旗队。

第五条  校学生会机构设置为秘书长、主席团、秘书部、学习部、体育部、文娱部、权益部、自律部、外联部。秘书长由团委老师担任。

第六条  学生社团联合会机构设置为主席团、秘书部、宣传部、外联部。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由校学生会副主席担任。

第七条  青年志愿者协会机构设置为理事长、秘书部、宣传部、外联部、培训部及各下属志愿服务队。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长由校学生会副主席担任。

第三章  选拔及考核

第八条  团学干部来自广大青年学生,服务于广大青

年学生,是贯彻执行校团委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组织力量。为了充分发挥各级团学干部的积极作用,在选拔任命的过程中,团学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:

1.有坚定的政治立场,较强的政治素养以及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热爱党、热爱祖国,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,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,争当学生表率。

2.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一定的工作经验。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和责任心,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,作风正派。正确行使学校相关部门和同学赋予的权力,自觉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和同学的监督和批评,做到自重、自省、自警、自励。

3.拥有较好的群众基础,并进行创造性的工作,善于听取正确意见。品行端正,以身作则,律人律己,反对不正之风。热爱共青团工作,热爱集体,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,热心参与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。敢于同歪门邪道作斗争。不搞小团体。

4.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与知识结构,有较强的学习能力,成绩优秀,无考试作弊、挂科等情况。有较强的职业核心能力,具团结协作精神,语言文字表达能力、统筹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。

第九条  团学干部任期一年,可以连选连任,原则上连续担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两年。

第十条  选拔任用程序为公开选拔。包括公开报名、资格审查、考试面试、民意测评、培训考察或公开竞聘演说、审批任命等环节。

第十一条  选拔流程

1.公开报名:采取推荐(组织推荐和老师推荐)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,人事考察小组组织资格审核。

2.笔试和面试:主要测试考生在思想品德、基本理论知识、职业核心能力素质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;

3.民意测评:对通过考试的人员进行民主推荐测评。由考核小组成员深入所在班级、所在学生组织进行民意调查。

4.培训考察:通过干部轮训对团学干部候选人的领导能力、个性特征、专业知识、实干能力等方面进行考察;

5.审批任命: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经过公开报名、资格审查、笔试面试、民意测评等环节后,最终通过学代会公开选举的方式产生主席团成员。其他岗位经过公开报名、资格审查、笔试面试、民意测评等环节,由人事考核小组讨论确定拟任人选,全校公示后校团委发文任命。

第十二条  人事考核

1.校团委、校学生会、学生社团联合会、青年志愿者协会团学干部由人事考察小组人员进行考核。人事考察小组由校团委老师、二级学院团总支书记、校团委学生副书记(或书记助理)、校学生会主席团、二级学院团总支副书记、学生会主席等组成;

2.团学干部在选拔后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试用期,试用过程出现违反学校及校团委规定,对此团学干部候选人不予任命;

3.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良好、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,考核结果计入干部考核档案;

第四章  人事任免

第十三条  任命

1.轮训考察:团学干部的选拔、任用需经过人事考察小组不少于1个月的轮训考察。人事考察小组将在轮训考察前进行干部考察预告公示,接受全体同学的监督和建议;  

2.公示试用:轮训考察通过后,人事考察小组决议通过干部任命并进行公示,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上报校团委组织部备案,正式聘用(聘期一般为一届即一年);

3.入职大会:校团委举办入职大会,对新任团学干部颁发任命书。

第十四条 任免

1.免职

1)未恪尽职守,不能完成工作任务;因玩忽职守,消极懈怠造成重大损失或使集体利益、声誉受到严重损失者,免去其职务;

2)违反学校各项制度中任一项累计三次,违反校纪校规,被学校处决警告或以上处分者,免去其职务;

3)每学期任一考试出现不及格,补考后仍不及格者,免去其职务;

4)团学干部无故出现活动迟到、缺席、早退等行为二次,上交书面检讨,第三次给予严重警告,多次违反免去其职务;

5)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,以职权谋私利,屡教不改者,免去其职务。

6)私自盗取或挪用组织经费,用于满足自身利益者,

免职处分。

2.停职

1)群众基础不广泛,群众意见较大者,考核过程弄虚作假者,给予内部通报并停职察看;

2)故意煽动群众,引导舆论方向以掩饰自身过错,误导群众视线,颠倒黑白者,给予内部通报并停职察看;

3)在职期间存在与其他组织不合理竞争,损害其他组织名誉者,给予内部通报并停职察看;

团学干部的任免,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开会对调查报告进行讨论,形成会议处理意见,上报校团委,经校团委审批无误后,形成最终任免决议全校公布。

3.辞职

一般不允许团学干部中途离岗,如有特殊情况要求辞职者应遵守以下规定:

1)必须在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报告给部门负责人审批,并报校团委批准,形成决议后方可离任;

2)团学干部在任期内工作出现严重错误、不可挽回失误的、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、民主评议结果极差的,可由人事考察小组讨论劝其辞职。不执行辞职规定的,按免职论处。

4.调任

对于在职部长、副部长,如校团委学生副书记(或书记助理、办公室主任)、校学生会主席团讨论动议、全体成员投票通过,认为其更适合担任其它职务,报校团委批准,可对其进行平调任用。

第五章   工作要求

为了综合评价各团学干部,带动全校优良学风,更好地进行管理工作,校团委确定以下团学干部工作要求:

第十五条  开展例会

团学干部合理地在组织内部开展相关工作,每周定时召开工作例会,组织部门内部制定合理的例会制度。会议内容包括讲解工作任务,汇报工作进展、交流工作经验等。会议出席人员应做好会前准备,不得无故迟到早退,并做好会议记录和签到手续。

第十六条  在职期间参加组织工作联席会议

1.在职期间,团学干部应按时参加组织的每一次联席会议,并在会议期间积极发言,提出个人看法;

2.校团委、校学生会应每两周组织召开校院两级的工作联席会议,通报沟通协调落实各项活动安排。

第十七条  组织活动

1.组织活动时,应建立活动项目组,将工作落实到个人,使每一个人各施其才,各尽其用;

2.合理制定工作计划,筹划安排相关工作,在常规工作中大胆创新,敢于突破,在活动前积极动员,活动后做好总结工作,协调好各组织间的关系;

3.各组织负责人应积极策划活动并编写活动策划书,具体内容包括:活动主题、时间、地点、参与对象、活动形式、流程安排、经费预算、赞助方案、可行性分析等;

4.活动结束后一周内,各组织应及时上交活动总结报告,整理上交活动材料;

5.各团学干部应积极做好组织内部工作,开展具有创新性的活动,校团委对各组织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。

第六章  奖惩制度

第十八条  奖励表彰

1.团学干部可获五四表彰授予“优秀团员”、“优秀共青团干部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等称号。考核优秀的部门可以适当在五四表彰中增加表彰名额;

2.团学干部在职期间参加青马工程培训,并在最终考核中表现优秀者,可授予“优秀学员”的荣誉称号;

3.优秀团学干部通过学校党校最终考核后,可以优先推优入党;

4.校团委将每月评选出表现优秀的部门或个人,授予优秀部门、每月之星等荣誉称号;

5.考核最优秀的团学干部在国家、省级表彰中优先推荐。

第十九条  纪律处分

有以下情况者,取消评优评奖资格,并在校内通报批评,严重者按照《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》等相关条例进行纪律处分:

1)违反学校管理制度,情节较严重者;

2)玩忽职守,不负责任,不能完成任务者;

3)不服从领导、重大问题不请示汇报、不遵守纪律者;

4)不积极参加活动,工作不积极配合者;

5)没有按照校团委的规定完成要求的活动或活动申请严重违规;

6)在任期间,无故辞职者;

7)在校级青马工程中该组织整体表现较差者;

8)不参加社会实践,思想不积极上进者;

9)活动进行时不认真监守岗位,对待他人态度不端正而直接或间接影响活动效果等不良表现。

第七章  附则    

第二十条  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校团委所有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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